今报讯(今报记者 彭丽程)12月11日,我县发布第67号禁火令,2022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,为期一个月,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。
近期我县降水偏少,森林火险等级高,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。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,县政府决定从2022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,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。
在禁火期内违规用火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相关规定,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》规定,违反治安管理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造成森林火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犯失火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