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报讯(今报记者 唐伟 通讯员 郑云林)近日,县城某小吃店采购的面条因抽样检验不合格,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,处以罚款5000元。
日前,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小吃店采购的面条进行抽样检验,检验之后,向该小吃店送达检验不合格的报告。执法人员对该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,发现其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,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相关规定,当即被立案调查。
据检验报告,当事人于日前采购的面条,苯甲酸及其钠盐(以苯甲酸计)项目不符合GB2760-2014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该店购买上述鲜面条作为食品原料使用,主要用来制作莆田卤面。当事人无法提供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票据,无法提供相应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。当日,他共进了12.5kg,进货价是4.8元/kg,货值为60元,制成莆田卤面后销售额为1200元,故营业收入共计1209元,扣除其他成本,获利500元。
执法人员认为,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五条规定,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,以及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、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,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。